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坤,男,1965年3月4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张进明,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代根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679464863E。
法定代表人暴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坤与被执行人**、张进明、代根上、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8民初443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明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