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9民初3938号之一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978567。
法定代表人:崔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云、刘亚坦,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福禄路108号河南商会大厦5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Y1R92D。
负责人:刘伟永,经理。
被告: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34230255。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执行董事。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海英
书 记 员 颜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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