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5546号
原告:***,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县***电信街66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奕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告:***,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省中奕达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