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82民初114号
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6元(已减半),由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必林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