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13514号
原告:重庆共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三湾路16号附25号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985056E。
被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富中商务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45XC。
原告重庆共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11日立案后,因原告重庆共资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共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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