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407号 申请人: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79B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南县三江镇文明路2号(商业开发区民政局办公大楼6楼B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6MA55BG8K9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8楼D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788785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申请人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85684.3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985684.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钱 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