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407号
申请人: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79B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南县三江镇文明路2号(商业开发区民政局办公大楼6楼B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6MA55BG8K9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8楼D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788785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申请人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85684.3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985684.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钱 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