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059号
原告: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92QWC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科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366号台商大厦附五楼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9CP0U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船舶园横路39号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KLJGH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8楼D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788785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科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