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218号 申请人: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B栋10010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8楼D1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人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6396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6396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创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