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民初2933号
原告:***,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中顺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3号1幢1层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CG15C。
法定代表人:付雯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顺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骆丙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万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