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1555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3号1幢1层29号。
法定代表人:付雯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成,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忠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