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张皎与辽宁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740号 原告:张皎,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辽宁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广宜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皎与被告辽宁蓝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皎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