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双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丹东市双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辽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异54号 异议人:丹东市双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八一新村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丹东市双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建公司)对执行其承租的位于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31-5号办公楼一层10间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建公司称,请求解除对其承租的位于丹东市××区××街××办公楼××办公室的查封。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双建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承租了二建公司所有的位于丹东市××区××街××办公楼××办公室,租期八年,现该栋办公楼整体被贵院查封,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本院查明:**公司与***、***、***及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辽民一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 6752107.32元,二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6)辽06执59-1执行裁定,查封了二建公司所有的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土地和房屋。 另查明:2017年11月1日,双建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建公司租赁二建公司办公楼一层(10个房间),租期为八年。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二建公司所有的土地和房屋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双建公司主张因二建公司的办公楼整体被法院查封,致使其与二建公司间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双建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丹东市双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 姝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安妮 书记员王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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