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鑫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原劳动争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执复2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亿鑫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1室-DXF0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原,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复议申请人北京亿鑫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公司)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赫山法院)作出的(2023)湘0903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赫山法院查明,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原诉北京亿鑫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亿鑫公司指派公司员工**参加调解,但双方调解未果。2022年11月28日,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亿鑫公司的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但被退回。2022年12月9日,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短信方式通知亿鑫公司员工**,告知了开庭时间。2022年12月13日,该案开庭审理,亿鑫公司缺席。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9日作出***仲案字〔2022〕第355号仲裁裁决:一、**原与北京亿鑫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2日解除;二、北京亿鑫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28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2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24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123元,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玖佰零贰元(¥132902),限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文书作出后,2023年2月9日,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派人将该仲裁裁决书送达至亿鑫公司在益阳高铁南站的项目部,经值班人员与***(系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益阳高铁南站项目部综合办副主任)电话沟通,由值班人员代签***名,***同意将裁决书转交亿鑫公司。2023年2月10日,***将裁决书转交给亿鑫公司在益阳高铁南站施工管理负责人**,并告知裁决事实。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9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23)湘0903执796号。2023年3月17日,该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亿鑫公司银行存款134792元。 上述事实,有***仲案字〔2022〕第355号仲裁裁决及其送达回证、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说明、(2023)湘0903执796号受案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赫山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仲案字〔2022〕第355号仲裁裁决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仲裁中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劳动仲裁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根据查明的事实,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案字〔2022〕第355号仲裁裁决书送达给益阳高铁南站项目承包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综合办副主任***,再由其转交给项目分包方亿鑫公司施工管理负责人**并告知其裁决事实,可以视为异议人对裁决内容已知悉,该送达程序实质上未剥夺异议人的知情权,且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没有实质影响,送达程序已完成,仲裁裁决已依法生效。综上,亿鑫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亿鑫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亿鑫公司称: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其送***裁决书,上述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请求撤销(2023)湘0903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不予强制执行本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送达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亿鑫公司施工管理负责人**已收到案涉仲裁裁决书,可视为复议申请人亿鑫公司已知晓仲裁内容,未剥夺其实体处置权,送达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案件实质,故原审法院驳回亿鑫公司异议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亿鑫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