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4257号
原告:北京威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威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威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威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