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晋052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6日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人。
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住所地沁水县政务大夏。
法定代表人:都自力,该设计室主任。
被执行人:晋城市茂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文昌东街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迎宾街1459号。
法定代理人:成有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晋城市茂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晋05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163612.22元(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18179.14元,被执行人**145433.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责令报告财产。2018年5月3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沁水县建筑设计室账户内的存款18784.44元(含标的款18179.14元、诉讼费433.3元、执行费172元)。2018年8月20日,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转入本案件案款为151525.64元(含诉讼费3466.4元、执行费2182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