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0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北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照日格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新,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北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监理费559672.48元;以559672.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年利率5.5%为限),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监理费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
6395.20元。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不动产、网络资金信息,有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40300元。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登记、土地登记信息,有不动产登记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办火车站**工程3号楼8号房屋,建筑面积:260.75平方米,该房产有抵押登记,贷款金额200万元,评估值312.9万元;于2020年5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办火车站**工程4号楼1号房屋,建筑面积:319.96平方米,该房产有抵押登记,贷款金额410万元,评估值591.93万元。本院认为,本院已足额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乌力吉
审判员 刘 惠 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瑞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