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02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贝尔市北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照日格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匡会英,董事长。
原告**贝尔市北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贝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0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80720元,案件受理费4803.6元,合计585523.6元及利息。执行费82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与执行通知书;2019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总对总查控与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 涛
审 判 员 刘惠峰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二0一九年十
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