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北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北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驰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02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贝尔市北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照日格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匡会英,董事长。

原告**贝尔市北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贝尔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0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80720元,案件受理费4803.6元,合计585523.6元及利息。执行费82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与执行通知书;2019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总对总查控与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 涛

审 判 员  刘惠峰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二0一九年十




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