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海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铭海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72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浙江铭海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洋山镇府前路1号北侧两层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铭海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所有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72执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