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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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72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浙江铭海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洋山镇府前路1号北侧两层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铭海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所有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72执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