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海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1268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嵊泗县铭海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舟山市铭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贾仕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嵊泗县铭海水利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舟山市铭海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万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晓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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