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1民初14701号

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仵凤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纪亮,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林,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翠柳南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杨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喜新,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增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基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增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纪亮,被告天洋基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喜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航天增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天洋基业公司支付欠款1 347 787.37元;2.要求天洋基业公司支付欠款利息,自竣工验收日即2017年1月17日至欠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天洋基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门窗供货、安装合同》,项目名称蜂巢科技广场(13地块)塔楼1#、2#、3#楼三层一机房层外门窗及地下车库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地点北京房山区阎村镇翠柳大街东侧白羊西路北侧。合同金额3 890 895.2元,天洋基业公司初审报告天洋基业成字【2020】013号审核结果初审金额为 3 652
673.65元,天洋基业公司仅支付航天增材公司2 304 886.28元,根据初审金额尚欠款1 347 787.37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天洋基业公司辩称,航天增材公司所诉属实,对其主张的欠款利息,我公司同意按航天增材公司起诉书中载明的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航天增材公司的其他请求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天洋基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航天增材公司(原名为北京航天海鹰星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门窗供货、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蜂巢科技广场(13地块)塔楼1#、2#、3#楼3层-机房层外门窗及地下车库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翠柳大街东侧,白杨西路北侧(项目红线内)。1.3工程设计单位: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4工程监理单位:北京新森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5工程总承包商: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条承包范围: 4.1承包范围,北京蜂巢科技广场(13地块)塔楼1#、2#、3#楼3-机房层外门窗、地下车库门窗图纸范围图纸范围内的断桥铝合金门窗(中挺为厚2.5mm水包水外窗装饰仿石材铝板)、纱窗、铝合金格栅(格栅为内侧不喷,水包水空调仿石材)、塑钢门、塑钢窗、铝合金百叶窗的深化设计、制作、安装、试验、验收等。投标报价中包含人工费、材料费、税金、包装费、运费、装卸费、管理费、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其他完成此次招标及保修所需的所有费用,同时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施工条件确定风险系数计入综合单价。4.2工作内容:4.2.1乙方负责对所中标的门窗的设计、制作、供货、安装调试、维修及保养,办理与本分项工程相关的一切手续和工作,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答疑文件等所包括的全部内容。4.2.2具体工作内容:响应招标文件。4.3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见附件。第五条工期。5.1施工工期:5.1.1开工日期:1
#楼2016年10月18日;2#楼2016年10月3日;3#楼2016年10月23日。5.1.2竣工日期:1 #楼2017年1月17日;2#楼2016年12月31日;3#楼2017年1月17日。5.1.3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1
#楼91日;2#楼89日;3#楼86 日。5.1.4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5.1.5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工程经甲方、乙方、总包单位、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该部门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6.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3 890 895.20元(其中供货款占70%,安装款占30%)(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玖万零捌佰玖拾伍元贰角)。6.2本合同采取第6.2.2种计价方式,6.2.2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见附件。A.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综合单价;B.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固定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C.工程量的确定: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D.结算依据为:a.施工图中由乙方承担供货部分;b.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c.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d.经甲方确认的可作为结算依据的文件。……6 .9工程结算:6.9.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本工程结算程序为:A. 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初审B.天洋地产集团项目管理中心成本部终审,终审完成后签署最终结算协议。6.9.2双方的结算按6.9.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第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7.1工程价款的支付采用如下第7.1.2种方式:7.1.2分期支付:A.无预付款;B.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经甲方审批书面确认后,于次月支付进度结算金额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付至进度结算金额的80%;D.最终结算完成以后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5%;E.质保金5%,质保期五年;F.此价格为含税价格,乙方需提供有效发票。7.2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7.2.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7.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7.3乙方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7.4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12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12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等相关内容,同时双方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航天增材公司依约了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9月14日,天洋基业公司与航天增材公司初审确定工程结算总价款为3 652 673.65元。2020年10月21日,天洋基业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为3 652 673.65元。另,经天洋基业公司与航天增材公司审核确认扣除施工期间天洋基业公司已支付给航天增材公司的工程款后,天洋基业公司还应支付航天增材公司工程款1 347 787.37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首先,航天增材公司与天洋基业公司之间签订的《门窗供货、安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其次,航天增材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天洋基业公司理应依约给付工程款,现天洋基业公司对航天增材公司主张的欠付的工程款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因航天增材公司主张天洋基业公司自竣工验收日即2017年1月17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欠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与双方约定相悖,又因涉案工程于2020年9月14日完成初审,于2020年10月21日完成终审,且天洋基业公司表示同意自航天增材公司起诉之日(2020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符合双方约定,故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工程款1 347 787.3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 347 787.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5元,由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鹏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丛 丹
书  记  员   安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