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1民初12380号 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3号3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燊,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燊,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自2022年8月1日起至退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发包人签订《**和著住宅地块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工程合同》,被告为该项目的总包方,对工程现场进行统一管理,被告向原告收取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50000元。该工程已于2020年完成竣工验收,被告理应将保证金退还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辩称,原告在现施工时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我方曾向其下达罚款通知,我方同意在扣除罚款金额后退还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因工程施工事宜向被告交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50000元,现施工已完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曾向原告开具罚款单数张,但该罚款单仅有罚款单位负责人签字,无被罚款单负责人签字。 本院认为,收取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目的是确保工程的顺利文明施工。现工程已完工。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 二、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航天增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