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3191238U。
法定代表人:黄伟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伟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黄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8)鲁069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在其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本院于2020年5月6日查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磁山颐生苑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该房产涉及其他诉讼暂不便处置。
本院认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汉涛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