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A2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3191238U。
法定代表人:黄伟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伟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黄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院(2018)鲁069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际公司承揽烟台磁山圣水天苑置业有限公司的装修装饰工程,获得工程款顶账房一套,即磁山颐生苑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据中际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的更名申请,该房屋已登记在陈飞名下。***在庭审中提供房屋产权办证前房主更名提报审批单、上述更名申请,予以证明磁山颐生苑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原为中际公司获得的工程款顶账房,经中际公司申请,只是把房证办到陈飞名下,房屋所有权仍属于中际公司,陈飞只是代持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登记在陈飞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磁山颐生苑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并提供了丁春仁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丹阳小区121号楼1号内8号房屋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丁春仁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丹阳小区121号楼1号内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磁山颐生苑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