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1912号

原告: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镇东商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64007101。

法定代表人:阮静波,董事长。

被告: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A2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319123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雪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阮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