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1912号
原告: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镇东商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64007101。
法定代表人:阮静波,董事长。
被告: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A2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319123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雪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阮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