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91执保369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319123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69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9683.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