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建设有限公司

海员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海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02721C。
法定代表人:吴海源,董事长。
被执行人:***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香都大道北侧(金溪至合市路口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7Y9W61A。
法定代表人:吴运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27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海员建设有限公司与***润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润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润置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760.6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