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于安路5号4幢DY0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22]第916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4.41544万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案执行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程序。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案款4.41544万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