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抗11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兰路58号12号楼1-3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35。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北京恒洋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QS70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恒洋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295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2〕3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肃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