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洋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123号 申请人:北京恒洋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QS70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恒洋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京0112执7908号案件中对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2167238.59元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北京恒洋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金额为2167238.59元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业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京0112执7908号执行案件中对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2167238.59元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恒洋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邵文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