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2214号
申请人:天津泉立恒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红里13门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77JN50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欧来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7423467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泉立恒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欧来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泉立恒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欧来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欧来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