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777号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299号1幢63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欧来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欧来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查,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