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24执保153号
本院审理的阜康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工业园区塔东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出(2019)新2824民初495号民事裁定书,依职权冻结被申请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810.47元,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810.47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江丽
书  记  员   时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