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顺德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468号 原告:昝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顺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滨河中路575号E座4**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崔增场,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环园路1740号综合办公室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昝军与被告新疆顺德劳务有限公司、**、崔增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昝军于2023年5月24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昝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昝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昝军已预交3,456.45元),由昝军负担,余款3,431.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昝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