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08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920809.7元(其中执行标的909316.7元、案件执行费11493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的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悦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