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390号
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被告:乌鲁木齐光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环园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区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光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彦 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