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7309号之一 申请人:***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2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环园路1740号综合楼1栋1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康恩德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鼎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开区***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08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康恩德尔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鼎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1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141280.6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1141280.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3年11月9日、2023年12月7日、2024年1月11日,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1日、2024年4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3年12月7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 4.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齐市、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康恩德尔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鼎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康恩德尔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鼎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齐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康恩德尔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鼎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