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城建总诚绕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845号

原告:****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314号。

法定代表人:吕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江城建总诚绕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津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经理。

原告****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城建总诚绕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80,619.10元,并自2018年12月7日起以3,380,619.1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内江城建总诚绕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内江城市过境高速公路项目通过招标,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为BOT投资人,内江市人民政府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与被告内江城建总诚绕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内江城市过境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权协议》,内江城建总诚绕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权。原告挂靠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五分部签订《内江城市过境高速公路项目土建施工NJTJ-5标段(K19+340-K22+315)道路、排水、管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于2017年6月进场施工,后因工程款无法及时拨付,双方同意2018年8月终止合同,双方办理中期结算。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投入资金、人员、机械、挂靠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被告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26日破产重整,根据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受理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郑  伯  秋

人民陪审员 罗  保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凤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