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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中恒某某设有限公司何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297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华,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颖。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04543949。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恒***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4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
人民陪审员  殷 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