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183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7日,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永稚,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5日,住西充县。

被告: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富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统一社会系用代码915100005904543949。

法定代表人:张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环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大道四段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068963823E。

法定代表人:任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西充县晋城大道四段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122008794298J。

法定代表人:范映姣,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进,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系该局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恒太鸿建设有限公司、西充县环达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西充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向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