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镇江市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执1983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5053-1,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做出的(2018)苏111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914.00元,申请执行费244.00元,共计2291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914.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