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执1983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5053-1,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做出的(2018)苏111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914.00元,申请执行费244.00元,共计2291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914.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