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3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平度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月谭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77012.87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9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055元由被执行人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窦在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