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与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253号
原告:***,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所诉被告***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送达诉讼文书未果,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