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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10520号
原告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5日变更名称,原告2018年12月向本院起诉时,仍然使用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称,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不适格,应当以变更后的主体起诉,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以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9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玉光 审判员  徐丛堂 审判员  王美君
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