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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奎文分公司、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2040号
原告潍坊盛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潍坊奎文分公司、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书记员  赵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