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3民初8321号
原告: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9号华沃大厦1号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544960223。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丽,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青岛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8551710G。
法定代表人:郭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典圣,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丽、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典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天福现河1号南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3.1约定,本消防工程采用一次性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包干总造价为110万元。合同第3.3.6约定,剩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一月内无息支付。该工程已于2018年10月22日竣工验收,被告应于2020年11月22日前付给原告质量保证金5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数额属实,利息起算日期不认可。我公司目前资金紧张,要求调解处理,降低质保金、免除利息并延期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12月4日,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天福现河1号7-9号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5月10日,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二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天福现河1号南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二分公司施工被告开发的天福·现河1号南区1-4号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3.1约定,本消防工程采用一次性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包干总造价为110万元。合同第3.3.6约定,剩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一月内无息支付。
2018年1月24日,高密新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25日高密新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告。
2019年2月11日,原、被告就上述两份消防工程合同的履行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两份合同的工程款及利息。2020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9)鲁028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天福现河1号南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工程进度进行了施工并竣工,2018年10月22日,该工程经平度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予以备案登记,现该整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天福现河1号7-9号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款125万余元及利息、天福现河1号南区1-4号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款104.5万元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9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终110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天福现河1号南区消防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55000元且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持异议。但对利息的起算时间存在争议,因涉案施工合同中没有关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的约定,原告主张保修期应从该工程经平度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予以备案的登记日期即2018年10月22日开始计算保修期,根据合同“保修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一月内无息支付”的约定,被告应自2020年11月23日支付质保金利息。被告则提供了载明天福现河1号南区1-4号楼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月10日收齐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主张从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保修期,认为应从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质保金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名称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天福现河1号南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19)鲁028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天福现河1号南区1-4号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涉案消防工程的质保金为55000元且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质量保修金55000元。涉案消防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经平度市公安消防大队2018年10月22日验收合格并备案登记,原告要求质保金利息从2020年11月23日起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的天福现河1号南区1-4号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对涉案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其要求依据该表载明的平度市城乡建设局收齐该工程备案文件的时间计算保修期及质保金利息的起算时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5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青岛兰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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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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