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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博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左海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102民初8886号
原告:福州天博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西路226号5层楼。
法定代表人:郑国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彬,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燕,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左海大厦,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闽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坚方,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放,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天博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博公司)诉被告福建左海大厦(以下简称左海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燕,左海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放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依法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左海大厦立即支付拖欠天博公司的工程款435910元;2.判令左海大厦支付拖欠天博公司工程款的利息(以工程款43591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直至工程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2日止为50255.58元);3.判令左海大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于2017年7月27日,天博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左海大厦立即支付拖欠天博公司的工程款404860元;2.判令左海大厦支付拖欠天博公司工程款的利息(以工程款40486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直至工程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2日止为46675.85元);3.判令左海大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0日,天博公司中标左海大厦位于福州市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中标价为1315417元。2013年8月21日,天博公司与左海大厦以左海大厦为发包人、天博公司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2.暂停施工约定“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31.确定变更价款31.1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33.竣工结算33.3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5.违约35.1约定“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2履约担保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履约担保以转账的方式提交,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17.计量与支付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约定“(1)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当月工程完成量(含变更、签证工程)的70%拨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审计后,工程款付至决算价款的95%;预留决算价的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一年后一次性付清。支付时间按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条执行。(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
合同签订后,天博公司依约定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消防审批申报、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设备进场延误、会议需要暂停施工以及增加工程量等众多因素,导致工期顺延,直至2014年3月25日工程方才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左海大厦使用至今。以上导致工期顺延的众多因素均经过监理单位和左海大厦的确认、同意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并对增加工程量产生的价格调整进行确认。2014年6月13日,天博公司报送《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程结算书》等相关材料给左海大厦审核,工程结算总价1851657元。左海大厦接收并于2014年8月5日出具资料接收单,但左海大厦直至2016年7月10日才审核完,并于2016年9月9日将《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表及结算审核说明》邮寄给天博公司,左海大厦审核后认为工程款应核减为1438176元。鉴于左海大厦未对增加工程量的施工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天博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发函给左海大厦,对增加的施工项目结算价作出说明,左海大厦之后未答复。
左海大厦于2013年10月25日支付210000元、2013年11月12日支付357243元、2013年12月24日支付270000元、2014年1月28日支付83500元、2014年7月30日支付291004元、2014年8月21日支付104000元、2016年2月5日支付100000元工程款,总计支付工程款1415747元就再未向天博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左海大厦尚欠天博公司工程款435910元,在2014年6月13日天博公司报送工程结算资料之后,天博公司就多次催讨至今,左海大厦始终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天博公司认为,左海大厦在2014年6月13日收到天博公司报送《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程结算书》材料之后28天内未审核,应视为认可天博公司报送的工程款,左海大厦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侵害了天博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天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左海大厦辩称,一、左海大厦并未拖欠天博公司工程款。根据左海大厦作为发包人与天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第16条的约定,涉诉工程系采用总价包干加变更核定的计价方式;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7.3.3条、第17.5.2条等均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应“经审计后”确定和支付结算价款。故承包人天博公司报送《工程结算书》后,发包人及时委托福建华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并经多轮核对,初步核定工程结算价款为143.8176万元(《合同》发包价为131.5417万元)。同时,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4.1条约定,发包人有权扣留合同价5%的质量保证金。而截止2016年2月5日,发包人已实际支付工程款达141.5747万元,超过了应付95%的工程款额度。据此,发包人并未拖欠承包人工程款。
二、天博公司诉请按送审价结算工程款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以承包人送审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当事人对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有明确的约定。但本案涉诉《合同》并无明确约定,故天博公司主张“应视为认可天博公司报送的工程款”,并诉请左海大厦按其送审价支付工程款,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三、天博公司严重延误工期,左海大厦保留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涉诉工程于2013年8月28日开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60日历天。期间,虽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经发、承包方和监理方协商,同意工期顺延至2013年12月13日,并对工期顺延的责任分担进行了约定。但之后,因不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延误工期至2014年3月25日才实际竣工,故承包人未经协商区分责任的工期延误累计达102天。依据涉诉《合同》“专用条款”第11.5条“总工期每延误壹天赔偿5000元”及“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的约定,承包人至少应赔偿逾期竣工违约金13万余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涉诉工程系用于对外经营,左海大厦有证据证明该营业场所每日的经营利润近万元。故因天博公司的逾期竣工违约,导致左海大厦无法经营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数额将更为巨大。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预期利益损失应由违约方即本案天博公司承担,左海大厦据此保留提起反诉追究其该项违约责任的权利。
综上,左海大厦未拖欠天博公司工程款,天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天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下列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2013年8月20日,天博公司中标左海大厦位于福州市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中标价为1315417元。中标工期为60日历天,项目负责人为李***,履约担保金为合同总额的10%。
2013年8月21日,天博公司(承包方)与左海大厦(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合同价款1315417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人为福建闽华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本工程合同实行总价包干,不考虑价格调整。3.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包括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经发包人书面签署为准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4.承包人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未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赔偿5000元。误期赔偿金额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5.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并签署变更文件后进行施工。6.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为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变更报价书后5个工作日内。7.变更估价原则,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调整方法: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以下办法执行:⑴根据招标文件、招标阶段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现场签证单及竣工图纸等资料,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的有关规定计算工程数量增减及工程项目增减。8.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当月工程完成量(含变更、签证工程)的70%拨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分审计后,工程款付至决算价款的95%;预留决算价5%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9.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5%,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待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1年。10.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11.工程竣工审查时限45天。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为5份,期限为工程结算经审计后21天内。
该工程于2013年8月28日开工,于2014年3月25日竣工验收。2013年11月12日,天博公司向左海大厦及福建闽华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交《工期顺延报告》,称因消防审批申报、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设备进场延误、会议需要暂停施工及增加工程量等众多因素,造成工期延误。2013年11月11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方就工期顺延事宜,进行研讨会议,会议决定本工程竣工日期顺延至2013年12月13日。监理单位及左海大厦均在报告上签字确认同意延期。
2014年3月28日,天博公司向左海大厦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申请退还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131541.7元。左海大厦同意,并予以退还。
左海大厦分别于下列时间分期向天博公司支付工程款:2013年10月25日支付210000元、2013年11月12日支付357243元、2013年12月24日支付270000元、2014年1月28日支付83500元、2014年7月30日支付291004元、2014年8月21日支付104000元、2016年2月5日支付100000元,已共计支付1415747元。
2014年6月13日,天博公司编制《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总价1851657元。左海大厦于2014年8月5日出具《资料接收单》,确认收到:《工程结算书》2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份、工程量清单2份、竣工图纸2套、工程结算电子文档(电子光盘)1张。
2014年10月23日,左海大厦工程负责人魏彼同通过邮件向天博公司总经理郑国祥反馈审价初步意见。
左海大厦于2016年9月9日向天博公司邮寄了《关于确认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函》及《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表及结算审核说明》。审核后认为工程款应核减为1438176元。其中《关于确认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函》中称,审计单位于2016年7月中旬提交了竣工结算总价数据,电子件已发至天博公司已供核对。现将该竣工审核结算书面材料以邮寄给天博公司。如有异议及进一步核实需求,请在收到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如到期无回复,可视为同意该结算报告,并提请审计方出具正式报告。
2016年9月17日,天博公司向左海大厦发出《福建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价回复函》称,《关于确认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函》已于2016年9月12日收悉,并对结算中的异议内容进行反馈。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无异议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经济签证单》、《工期顺延报告》、《工作联系单》、《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程结算书》、《资料接收单》、《关于确认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函》、《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价回复函》、邮政特快专递单、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价款存在争议。
天博公司主张,工程结算造价为1820607元。除了上述已认定的证据之外,还提交了《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作为证据。
左海大厦主张,工程结算价为1508176元。除了上述已认定的证据之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总价》4份;2.《关于确认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函》、2016第06期《福建左海大厦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及《左海大厦因装修包厢延迟交付收入影响额》,证明天博公司工期延误天数,因工期延误致其同期营业额收入减少,该责任应由天博公司承担。
天博公司、左海大厦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表示异议。
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天博公司提交的证据《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左海大厦提交的《左海大厦因装修包厢延迟交付收入影响额》均系各方单方自行制作,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经核对原件,本院对左海大厦提交的证据1中2017年1月18日闽华夏(2017)字(造价)75号《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2016年6月27日的《关于确认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函》及2016第06期《福建左海大厦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系由左海大厦单方出具的,对其中的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
天博公司主张,左海大厦在2013年6月13日收到《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程结算书》(以下简称工程结算书)后28天内未审核,应视为认可其报送的工程款。故应按照工程结算书确定的结算造价1820607元作为工程结算款。
左海大厦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审计后支付决算款,故应按照闽华夏(2017)字(造价)75号《左海大厦二层装修改造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报告)中审定的金额1438176元作为工程结算款。
上述2份文件中就签证造价、现场未施工项目、工期延误三方面的数额存在差距。其中“签证造价”差额为285746元(送审造价608575元-审定造价322829元);“工期延误”70000元;“现场未施工项目”差额为32377元。左海大厦主张:1.装修部分存在工程量多算、综合单价偏高、特殊五金属于标内项目、合同工程量增加项目不给予增加等问题,累计核减271254元;2.安装部分存在工程量及单价核减71990元;3.经与施工方多方会商,部分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主要为施工方提出原清单内容少计及漏计内容应予以增加(施工方按竣工图纸重新计算扣减原中标的工程量,所得的量为清单内增加的工程量,审核原则有误),因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审核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施工方未提出清单核对即为放弃清单核对权利,故原清单少计漏计内容不予增加。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判决依据。本案施工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故,对双方提交的结算文件应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核。经本院组织双方对差额进行审查核对,对于左海大厦的主张,本院认为,一、双方签订的招标文件第5节“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中第(一)部分“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中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清单核对偏差+3%内不予调整,核对并经审计后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按实调整劳保费用后)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中标价(按实调整劳保费用后)即为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外工程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方式计算。天博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中标。次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及监理单位于2013年9月25日共同签订了一份《工作联系单》(编号:NRL-06),其中记载:虽然合同约定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价格不予调整。因本工程为装修改造项目,一些施工内容均需拆除装修后方能明确工作内容及工程量。某些隐蔽工程均应建立在拆除原装修层后再依据现场进行合理调整,这些调整均会产生工程量的变化或设计变更而使合同造价发生变化。为此,就“合同总价包干”解释事宜,三方于2013年9月23日召开会议,对合同条款的结算办法补充和细化:合同总价不得调整是指不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变化的情况下,总价不变;因变更或工程签证引起的价格调整按如下方式调整合同价:1.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施工子目的,采用清单单价;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施工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无类似子目参照的,按工程量计价规范要求,套用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信息价、机械台班费等取费调解计价;3.无定额价及主材单价的,经双方询价并协商后定价;4.造价调整的,结算时可竞争项目造价按招标文件约定的下调基数下浮。故,从该份《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可以看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从涉案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合同“总价包干”的问题作了具体的约定。故,左海公司关于“在规定时间内施工方未提出清单核对即为放弃清单核对权利,故原清单少计漏计内容不予增加”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核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由三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及2016年1月18日三方对某些工程量核算的会议纪要,本院对闽华夏(2017)字(造价)75号审核报告中未计漏计的项目及对工程量、单价核减无依据的下列部分予以认定:
一、未计、漏计项目部分:
项目1.“特殊五金”5套,见NRQ-18-1《工程经济签证》,主材单价3500元,综合单价3652.72元。该部分造价:3652.72元/套×5套=18263.6元;
项目2.“特殊五金”13套,见NRQ-18-2《工程经济签证》,主材单价185元,综合单价210.82元。该部分造价:210.82元/套×13套=2740.7元;
项目3.“织锦缎裱糊”92.64平方米(实际施工的工作量-原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见NRQ-27《工程经济签证》,综合单价按原合同价860.69元,该部分造价:860.69元/平方米×92.64平方米=79734.3元;
项目4.“装饰板墙面”65.56平方米(实际施工的工作量-原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见NRQ-27《工程经济签证》,综合单价按原合同价417.83元;该部分造价:417.83元/平方米×65.56平方米=27392.9元。
项目5.“块料楼地面”2.218平方米(实际施工的工作量-原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见NRQ-27《工程经济签证》,综合单价按原合同价384.16元,该部分造价:384.16元/平方米×2.218平方米=852.1元;
项目6.“块料楼地面”6.93平方米(实际施工的工作量-原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见NRQ-27《工程经济签证》,综合单价按原合同价384.16元,该部分造价:384.16元/平方米×6.93平方米=2662.2元;
项目7.“块料楼地面”23.32平方米(实际施工的工作量-原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见NRQ-27《工程经济签证》,综合单价按原合同价474.78元,该部分造价:474.78元/平方米×23.32平方米=11071.9元;
项目8.“石材门窗套”19.591平方米(实际施工的工作量-原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见NRQ-27《工程经济签证》,综合单价按原合同价526.32元,该部分造价:526.32元/平方米×19.591平方米=10311.1元;
项目9.“石材踢脚线”4.463平方米(实际施工的工作量-原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见NRQ-27《工程经济签证》,综合单价按原合同价816.35元,该部分造价:816.35元/平方米×4.463平方米=3643.4元;
项目10.NRQ-28《工程经济签证单》,其中:TOTO纸巾盒一个,4500元;美标纸盒16个,合同价每个58元;金属拉手9个,每个合同价2700元;门锁29把,每把合同价330元;门合页124个,每个合同价40元;磁性门吸40个,合同价每个35元。该部分总价:4500元+16个×58/个+9个×2700元/个+29把×330元/把+124个×40元/个+40个×35元/个=45658元。
以上共计202330.2元。
二、对工程量、单价核减无依据的部分,天博公司送审价与左海大厦审核价之间的差价:
第一部分:实心砖墙120厚珍珠岩砼空心砖砌体,见NRQ-01《工程经济签证单》,工程量68.03立方米,单价614.08元,左海大厦未按照签证单内容套价,该部分差价:614.08元/立方米×68.03立方米-221.97元/立方米×68.03立方米=26675.3元。
第二部分:NRQ-06《工程经济签证单》中记载的项目,参照标内已有的单价计取:1.电气配管:各包厢增加17个插座KBG20管:9.74元/米×320米=3116.8元;2.管内穿线:各包厢增加16个插座穿BV2.5太阳电线,电视插座穿太阳闭路线:4047.44元/公里×0.96公里=3885.5元;3.管内穿线:火锅地插穿太阳BV16电缆87m:5211元/公里×1.32公里=6878.5元;4.管内穿线:大包4×25+1×16电缆穿DN50钢管33.16m:136840.3元/公里×0.03公里=4515.7元;5.管内穿线:卫生间增加排气扇9台穿太阳BV2.5电线1404m:3980元/公里×1.4公里=5587.9元。该部分计23984.4元。
第三部分:NRQ-09《工程经济签证单》中记载水喷淋镀锌钢管,喷淋管93.6m,喷淋头156个,106.71元/米×96.3米=9988.1元;NRQ-16《工程经济签证单》中记载传菜间美标不锈钢洗涤盆5套、美标混水龙头5套,1268.97元/组×5组=6344.9元;NRQ-19《工程经济签证单》中记载铝合金风口47套,检修口23套,309.19元/个×70个=21643.3元。该部分计37976.3元。
以上共计88636元。
有关工期延误的问题。本院认为,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60天。该工程于2013年8月28日开工。2013年11月11日,天博公司、左海大厦、监理公司就工期顺延事宜进行研讨,会议决定本工程竣工延至2013年12月13日。但从三方签订的工作联系单及签证单上可体现,在此之后,又陆续增加了工作量,故工期应相应予以叠加顺延。左海大厦主张追究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70000元,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几点,本院认为,本案工程价款为1799142.2元,左海大厦尚欠工程款383395.2元。
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于2014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天博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出具工程结算书,左海大厦于2014年8月5日接收。左海大厦未在接收后28天及时核实确认。故天博公司要求自2014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认为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天博公司与左海大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之约定。天博公司完成施工工程,左海大厦应按约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天博公司诉请左海大厦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左海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天博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8339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9月2日起至付款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福州天博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92元,由福建左海大厦负担7051元,由福州天博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跃男
审 判 员  王明亮
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雪芳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