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昀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与福建昀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287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路**。

负责人:林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伦,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林,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西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与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申请撤回对***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9元,减半收取3674.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林 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兰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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