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287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路**。
负责人:林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伦,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林,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西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与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申请撤回对***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9元,减半收取3674.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林 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兰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