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益凯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弋民二初字第00230号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钱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益凯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益凯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新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