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6民初196号
原告:漳州市伟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2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7F9M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木浦路101、103号5层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2946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伟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漳州市伟桦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以欲与被告厦门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伟桦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伟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伟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