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拓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治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13民初3478号
原告:厦门拓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安北路3699号高新大厦401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颜丽萍,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男,199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赵某,男,200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嘉翔纵横(厦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宁海一里3号406单元。
法定代表人:修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拓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治、颜丽萍、***、赵某、第三人嘉翔纵横(厦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拓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拓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拓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拓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戴小青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